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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环保法规介绍

一、俄环保状况概述
  1.生态权利是俄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保护环境也是公民的宪法义务。
  自1977年起苏联就将环保与生态安全的概念写进了宪法。 此后直到今天,公民的生态安全权利作为俄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是俄宪法关注的内容。根据俄宪法有关规定,每个俄罗斯公民都有权生活在健康良好的环境中,同时,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自然环境,爱惜作为俄境内各民族存续与发展基础的自然资源。  
  2.俄环保根本大法《俄联邦环境保护法》
  2002年俄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法》。自此,该法成为俄制定环境政策,保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生态多样性和资源多样性,以及确保国家生态安全的根本大法。俄环保法涉及的对象包括土地,矿产,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大气,动植物及其他生物,臭氧层和近地宇宙空间等自然环境与资源,也包括人文环境与自然-人文物质存在。
  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环境权利,规定每个公民都对自然灾难和技术事故灾难享有知情权,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公民为实现自己宪法规定的生态权利,不仅可以得到有关的生态和环保信息,还可以起草、讨论、通过和执行某些对环境具有影响的项目的决策,并对有关项目进行环保监督。
  俄涉及环保的法律法规还包括根据《环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环境国家标准,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
  俄土地法典,矿产资源法,水法典,林业法典,大气保护法,动物保护法等国家级法律与各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和公民的相应环保权利和义务。《环保法》的制定为国家推行稳定统一的环保政策奠定了基础,也为各行各业制定涉及环保的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俄《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
  1.俄环保基本原则
  各级各类组织与个人的活动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良好环境;保障每个人享有的良好的生活条件;个人、社会与国家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利益科学有机的结合,保证良好环境的存续和发展;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必要条件;各级各地政府部门都对本辖区的环保工作负有责任;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和环境污染破坏的补偿原则;环保监督的独立性原则;对计划中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将产生的生态危害进行预估;在决定开始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时必须对其做环境影响评估;必须根据环保技术标准检查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在项目计划和实施阶段评估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具有何种自然的与社会经济方面的特殊性;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整体环境的原则;根据环保要求设定有关活动影响自然环境的限度;根据环保标准要求尽量利用最佳技术工艺,确保有关活动的有害影响降至最低;有必要使国家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和非商业性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参与到环保活动中来;保护生物多样性原则;在针对有关经营和其他活动制定环保要求时充分顾及群体和个人的不同立场;禁止环境后果不明的经营和其他活动项目,禁止可能造成自然生态系统恶化、改变和(或)消灭动植物和其他生物基因的项目,禁止浪费自然资源和其他恶化环境的项目;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真实的环境状况信息,就涉及其环境权利的问题依法参与公民决议;违反环保法要承担相应责任;应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培育和构建生态文明;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组织有权力参与解决环保议题;俄联邦要在环保领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2.特殊保护项目
  进入世界文化遗产或自然遗产名单的项目,以及国家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园区,旅游度假区,食物来源地,少数民族原生地,具有特殊环境、科学、历史、人文、审美、教育、医疗等价值的项目,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以及稀有或濒危土壤、森林和动植物、生物及其生长或栖息地,受到特殊保护。受到特殊保护的地区和项目所在地采用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除非有联邦法律批准,不准占用自然保护区土地。稀有及濒危生物被列入俄联邦濒危生物红皮书,受到特殊保护。稀有及濒危土壤也受国家法律专门保护。

5.环保的经济调节手段
  在生态评估基础上制定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测;制定生态发展国家规划和地区环保规划;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规定排污费缴纳标准;规定污染物最低排放标准,生产生活垃圾废料处理限制标准;对自然与自然-人文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对影响环境的经营或其他项目进行经济评估;对采用最佳工艺、非传统能源,利用再生资源和废物利用,以及各种利于环保技术工艺手段上马的项目依法给予税收和其他优惠;支持企业的创新和环保性质的活动;规定污染损害补偿和补救办法等。
  6.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包括污染物和其他物质排放到大气;污染物,其他物质和微生物排放到地表水体、地下水和水域;地下和土壤污染;弃置生产生活垃圾;环境噪声、热、电磁、离子及其他物理污染。
  7.生态保险
  生态保险是经营主体或个人用以防范生态风险,保护自己财产利益的保险险种,属国家强制险。
  8.工业项目的环保要求
  某些需要环保部门开具许可证的经营活动,其清单由俄联邦法律规定。生态认证是保证企业活动时生态安全而进行的一项强制或自愿的措施。某些环境影响大的拟建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生态状况鉴定。对项目建筑设施及其他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改造、投产、停用都有相应的环保要求,如要恢复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和再生自然资源等。违法者项目将被法院依法叫停,情形严重的项目将被法院或仲裁法院禁止。建筑设施施工建设必须考虑使用时产生的短期及长期的生态、经济、人口及其他后果,应优先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并使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再生。项目设计施工时必须遵守环境承受人类活动负荷标准,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环境污染,选择最环保的技术工艺和生产生活垃圾处理方式。项目建设和改造时应按照被批准方案施工,符合环保规范要求。禁止在项目获得审批和建设用地划分之前施工,禁止以牺牲环保改变项目方案。应严格按照预定的环保方案使用项目建筑设施。如项目环保方案要求的技术装备尚未安装,尚未投入垃圾和污染排放无害化和安全处理工艺,或者未按照项目环保要求安装污染监测设备或未完成有关的环境和土地恢复工作,则禁止项目设施投入使用。
  工业区和经营活动项目周围应建立防护带,包括卫生防护带,居民区绿化带,绿化区域禁止进行经营活动。
  有环境影响的项目企业领导应接受环保知识培训教育。